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增强党对审计事情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治理监督,增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继续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安排,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结构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结构,贯彻新生长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增进经济高质量生长,增进全面深化革新,增进权力规范运行,增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统领规模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目标政策、决策安排,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生长,治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危害等有关经济运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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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霞读斓几刹考嫒蜗录兜ノ徽傲斓贾拔袂也皇导事男芯迷鹑问�,实际分担日常事情的副职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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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治理权限与财务财务隶属关系等纷歧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治理权限的部分与同级审计机关配合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凭据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地方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预,不得攻击抨击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卑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事情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包管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增强对经济责任审计事情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事情联席集会(以下简称联席集会)制度。联席集会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体例、审计、财务、人力资源社会包管、国有资产监督治理、金融监督治理等部分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当。联席集会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事情。
联席集会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条理领导担当。
第十一条 联席集会主要卖力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事情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事情中泛起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集会的事情,指导和监督部分、单位内部治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情,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情。
联席集会办公室卖力联席集会的日常事情。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凭据干部治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工具实行分类治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恒久计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笼罩。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凭据下列程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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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于有关主管部分治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分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换。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凭据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分接纳强制步伐、纪律审查、监察视察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保存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分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治理、分派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治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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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党政事情部分、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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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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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笠捣ㄈ酥卫斫峁沟慕ⅰ⒔∪驮诵星榭�,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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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关部分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凭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分、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划分认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凭据划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分等有关单位。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送达。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加入的集会,安排审计事情有关事项。联席集会有关成员单位凭据事情需要可以派人加入。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历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卖力同志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听取联席集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实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应、巡视巡察反响、组织约谈、函询视察、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实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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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卖力,并作出书面允许。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增强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立异审计组织治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事情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历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分、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实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明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事情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须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凭据划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应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凭据划定程序报同级审计委员会,凭据干部治理权限送组织部分。凭据事情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联席集会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分。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送有关组织部分。凭据事情需要,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明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凭据划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分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保存的违反国家划定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召开集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响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集会有关成员单位凭据事情需要可以派人加入。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事情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复查事情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划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事情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凭据差别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要领,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规则、执规律则、政谋划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规模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治理、分派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划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历程中保存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凭据权责一致原则,凭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配景、决策历程、性质、结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担负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历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担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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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历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担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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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可以适当方法向有关部分、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革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泛起的失误和过失,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离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过失,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离开来;把为推动生长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离开来。对领导干部在革新立异中的失误和过失,正确掌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剖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勉励探索立异,支持继续作为,�;ち斓几刹孔鍪麓匆档幕浴⒅鞫浴⒋戳⑿�。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通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自己档案。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凭据划定以适当方法通报或者通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明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联席集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规模内运用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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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集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法实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响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党中央另有划定的,凭据有关划定治理。
第四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在各自职责规模内运用审计结果:
�。ㄒ唬┢揪莞刹恐卫砣ㄏ�,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ǘ┒陨蠹埔扑褪孪钜拦嬉兰鸵婪ㄗ骼从芍么Ψ�;
�。ㄈ┐叽儆泄夭糠帧⒌ノ宦涫瞪蠹凭龆ê驼囊�,在对相关行业、单位治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ㄋ模┒陨蠹品⒚鞯牡浞缎浴⑵毡樾浴⑶阆蛐晕侍夂吞岢龅纳蠹平ㄒ槭凳苯醒芯�,并将其作为接纳有关步伐、完善有关制度划定的重要参考。
有关主管部分应当以适当方法实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响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凭据审计结果,应当接纳以下整改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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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蠹平峁约罢那榭瞿扇胨诘ノ涣斓及嘧拥撤缌ㄉ柙鹑沃萍旄舶春说哪谌�,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执法责任等,本划定未作划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执规律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有关部分、单位对内部治理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划定执行,或者凭据本划定制定具体步伐。
第五十一条 本划定由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卖力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划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划定》同时废止。